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234号
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三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苗岭路28号平安银行大厦9楼。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