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4175号
原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肥城市(山东振远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厂。
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三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刁 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