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390号 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工业三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民政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泰西大街12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4月3日,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42元(减半收取),由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