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2执85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东,男,1990年3月3日生,住所地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