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5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07月01日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20元,减半收取计339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