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5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07月01日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霍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20元,减半收取计339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