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1561号
申请人: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9楼93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宇翔盛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园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宇翔盛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宇翔盛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价值77226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宇翔盛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存款77226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