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6民初197号
原告:务川昇辉医院。住址: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县新城区银杏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9895601-8。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9楼93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05402311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4号4.5.6栋。注册号421000000193619。
负责人:XXX。
原告务川昇辉医院与被告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务川昇辉医院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昇辉医院以已与被告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翔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分公司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昇辉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务川昇辉医院负担。
审判员穆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