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绿满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477号
申请人:董飞,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石家庄。
被申请人: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北绿满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天元大厦**170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雨花区。
申请人董飞与被申请人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飞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全标的为67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