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1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337264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上诉人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盛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就本案事实部分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一、本案涉及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华夏盛美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出资款的责任以及出资款的数额应如何认定?二、***向**转款的87.1万元的款项是否均系用于合作协议中合作项目的经营?三、***向石朋宾尾号1810账户、尾号7769账户转款的款项数额是多少,是否均用于《合作协议》中合作项目的经营?四、**是否应向***返还树苗款?上述事实查清后,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公平公正裁判本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9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74元、上诉人华夏盛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任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