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87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河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XMFU99。
原告***与***、***、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