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化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7576026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塞纳河畔1-2幢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8063816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0115民终9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0522.94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30522.94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30522.94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终9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