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5016号
原告:四川万城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雷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虎,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化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万城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四川万城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万城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万城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四川万城智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