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4896号
原告: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化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3层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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