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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A区1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9MG125N。
法定代表人:沈豪。
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23MF2104625Y。
法定代表人:雷星中。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义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义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196933元,执行费2854元。目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08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银行开户,本院在它案中对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但因案外人提出异议,目前暂时无法进行分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义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1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义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下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