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5003号之一
原告长沙盈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苏湘金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盈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盈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盈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阳强强
法官助理 吴雅萍
书 记 员 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