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

洪江市四维混凝土预拌站有限公司、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四维混凝土预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58899410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鱼牧村文史馆旁侨亚国际广场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LC76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四维混凝土预拌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湘128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四维混凝土预拌站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四维混凝土预拌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52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710元、案件受理费359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多次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中一账户为专用账户,银行不支持冻结。)、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四维混凝土预拌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勇 审判员 杨 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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