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109号 申请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1313号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唐山开平路工程款,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欠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125.6万元,结算证据清楚明了,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可是济南仲裁委员会是建筑行业的外行、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主要存在以下二点错误:一是工程未竣工验收、亦未签署封账协议。(见原证据《结算单》),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部、安质部、物机部、工经部、项目正副经理均对该工程质量等所有部门都有签字**,稍微具备建筑常识人都知道,工程质量合格是结算的前提,结算是付款的必要条件,结算的通俗说法是封帐。另外,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的工程主要是地下管道,假如地下管道不合格,上面路面能继续施工吗?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假如十年没有完工、整体就不能竣工验收,而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是单项分包,只能单项验收结算,与整体竣工验收与否无关。二是工程尾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函》、双方负责人往来短信,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都答应在合同解除、结算完成后付清工程款。合同解除了,包括付款条款都终止,付款应该按双方约定执行。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合同约定,认定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依法裁决驳回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仲裁裁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审理中,济南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依法组成***审理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应当被撤销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1313号裁决书,裁决:(一)对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仲裁费用18581元(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本院认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案件时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的证据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对其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仲裁委员会存在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济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存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对其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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