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 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鱼牧村文史馆旁桥亚国际广场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4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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