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

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恢2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鱼牧村文史馆旁桥亚国际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湘0724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30日、12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证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均采取了查封措施(均系轮候查封)。本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各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于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截止2021年12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272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金额为770410元,现尚未执行金额为5020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272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金额为770410元,现尚未执行金额为5020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临澧顶春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是强制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助理法官**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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