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越叁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52号英郡年华公寓14栋1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雅韵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96641540B),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区2、3号栋241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越叁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雅韵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3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0年3月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0年3月9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0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去函了解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0年3月1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长沙市雅韵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了解其经营状况。2020年3月2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台(车牌号:湘A×××××),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暂未实际扣押。2020年3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3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3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21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21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