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沙市雅韵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和*公寓****栋**/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湖南越叁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雅韵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7200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3、判令被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因被告雅韵公司拖欠原告的建材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建材款63423元,还款时间2018年2月15日,若被告不能按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截止2018年2月15日,被告剩余30000元未支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雅韵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10月5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向被告雅韵公司提供了沙子、水泥、腻子粉、砖、管材等建筑材料,被告雅韵公司拖欠了原告的货款。2017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雅韵公司进行了结算,被告雅韵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当日欠原告材料款63423元,欠款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还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付清;如欠款人违约不能按期付款,按照千分之三/天计算滞纳金。被告雅韵公司、***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盖章、签名,被告***注明了其身份号码、手机号码。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2日、2018年1月18日通过微信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10000元、10000元,共计2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前另外向原告的业务员支付了货款13423元,合计支付了货款33423元。后被告***在欠条中手写承诺: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33423元,余额3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结清。被告***签名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明细表、出货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雅韵公司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但拖欠货款,双方经结算后,被告雅韵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3423元,并向原告承诺支付剩余货款30000元,该承诺亦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支付货款,应当认定被告***对被告雅韵公司欠付原告货款的债务加入,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雅韵公司的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雅韵公司、**超支付货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雅韵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了2018年2月15日之后付款的滞纳金,该滞纳金实际为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欠条上的手写体仅为其向原告的还款承诺,不能改变上述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雅韵公司、**超支付违约金,以货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雅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市雅韵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越叁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长沙市雅韵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林
人民陪审员向配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