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意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红河州意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2503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意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灏升家园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95177490C。
法定代表人:*国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瀛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红河商城一幢1-23、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998929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意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2503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咨询费1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河公司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20件,执行标的为17724952.63元。经调查,其名下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其纳税人状态登记为非正常。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其名下有位于蒙自市天马路西延东侧城镇住宅建设用地【蒙国用(2011)第71号、72号】两宗,系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丰源谷”项目以及商务酒店建设用地。现“丰源谷”小区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商务酒店系在建工程已停工。通过协助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工商登记为已缴纳;其名下持有*南文产蒙自养老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3%的股权,已被本院在另案冻结,但*南文产蒙自养老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无处置价值。通过到其工商登记经营地蒙自市红河商城小区调查,其未开展经营活动,未了解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大河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被执行人大河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资产系其开发建设的“丰源谷”小区以及商务酒店(蒙国用(2011)第72号),该酒店系在建工程,已被本院在另案查封。“丰源谷”小区系蒙自市建筑领域房产项目等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监管的问题楼盘之一。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就该项目以及商务酒店在建工程进行司法拍卖函请蒙自市建筑领域房产项目等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意见,2019年12月2日其回函,认为“丰源谷”小区现尚未竣工验收,无未售房源;其地下停车位尚未通过规划验收,性质不明;位于蒙自市天马路西延东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商务酒店)属于“丰源谷”规划范围,其实际用地与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不相符。对于上述资产,结合楼盘现状,建议现阶段由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处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由法院依法处置上述资产。
上述调查情况已于2019年12月9日回告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大河公司名下有“丰源谷”项目以及商务酒店(在建工程)可供执行,但该项目已无未售房源,项目内地下车位因尚未竣工验收,车位性质、数量情况均不明确,商务酒店实际占地未划分等原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璇
审判员***
审判员高琼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