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慧烨建筑工程处

济南市历城区慧烨建筑工程处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12民初5029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烨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堂,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工程处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烨建筑工程处(以下简称历城慧烨工程处)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城慧烨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历城慧烨工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不当得利381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历城慧烨工程处系建筑公司,常年承接建筑工程项目。2018年初,历城慧烨工程处承建了垃圾清运工程,遂找到第三人“**”给建筑工程运输垃圾。2018年6月21日第三人“**”完成工作,遂找到历城慧烨工程处索要劳务费,经核算,历城慧烨工程处需支付给第三人“**”38110元。当日,历城慧烨工程处财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8110元,但第三人“**”迟迟未收到上述款项,历城慧烨工程处通过财务查账得知,上述劳务费系财务误转至本案被告**账户中。历城慧烨工程处无法联系到**,故诉至贵院。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6月21日,历城慧烨工程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为**,账号为x)支付了38110元劳务费。历城慧烨工程处的代理人***称在其银行转账记录中有两个叫**的,在其转账时未经仔细审查,误将应当支付给实际提供劳务的案外人**的款项转给了本案被告**。后案外人**向***催款发现转账错误。案外人**,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济南市高新区x室,***称:我和***认识,我给他干活,拉渣土垃圾,他曾欠我劳务费,他给我转账后,我一直未收到,经核对才知道转错了。根据历城慧烨工程处提交的证据,以及***、**的陈述,能够证实历城慧烨工程处将应支付给案外人**的劳务费38110元误转至本案被告**账户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占有涉案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对历城慧烨工程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烨建筑工程处38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元,财产保全费401.1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慧烨建筑工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董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