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鲁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商初字第1670号
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638041-0。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德鲁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鲁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德鲁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山东德鲁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