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新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8049号
原告: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平,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6元减半收取6083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