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木湛清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774号 申请人: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036室。 法定代表人:计燚淼,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3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9,212.1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迪水务(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9,21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薇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