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木湛清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与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132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山区厚桥街道厚嵩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计燚淼。 申请人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942710元,不足部分,冻结水木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桥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申请人中达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号为×××账户内银行存款1942710元; 二、不足部分,冻结水木湛清(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园桥支行账号为×××账户内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无锡市中达离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