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潍坊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60-5号。
法定代表人:迟革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DHB1W55。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鲁7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本金1,983,425.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5.50元、案件执行费22,23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传统调查,未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公告。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9月25日、9月26日及本案结案前三个月2021年12月3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潍坊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潍坊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潍坊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传统查控。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限高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尚余1,994,751.2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20)鲁7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潍坊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