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605号。 法定代表人:迟革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联合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笑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