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605号。
法定代表人:迟革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联合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海工程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笑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