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532号 原告:***,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公司办公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7R4F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