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532号
原告:***,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公司办公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7R4F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