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456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县。 被告:**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兖兰西街前进河桥西26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90669583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济宁市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20号龙腾公司办公楼五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7R4F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