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财保94号
申请人: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陶河岭社区学苑路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沙岭村4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冻结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600万元。申请人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600万元。冻结期限不超过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