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25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陶河岭社区学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沙岭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鄂9005财保94号民事裁定,冻结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600万元。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婷
书记员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