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02民初1385号
原告:常州科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2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月娥,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百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8幢丁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蒋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科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科信公司)与被告常州百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百路通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月娥,被告百路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运营维护费用450000元,并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原告、被告、案外人(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业务费用结算》,约定:1)2018年3月15日起由被告运营常州出租车后置LED屏信息播出系统;2)原被告以及案外三方确认2018年内运营维护费用及支付方式:(1)被告于2018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运营维护费用200000元;(2)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18年下半年运营维护费用250000元;3)鉴于2018年3月15日起出租车后置LED屏信息播出系统由被告运营,故2019年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付按照原被告原有合同条款执行等内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百路通信公司辩称,被告不支付维护费用这笔款项,因为原告根本没有达到维护的结果,被告与原告屡次沟通,共有500辆出租车的后置LED屏幕不能正常工作,处于停用状态,这是导致被告与广电公司解约的重要原因,并且造成被告60万元的损失,所以被告不支付这笔45万元的维护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科信公司(甲方)、常州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百路通信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业务费用结算》一份。约定相关内容如下:鉴于常州出租车后置LED屏信息播出系统运营方即将变更,依据运营方乙方及丙方关于运营权变更约定,2018年3月15日起将由丙方运营常州出租车后置LED屏信息播出系统;根据乙丙双方前期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内容,乙丙双方需要向甲方每年各支付25万元/年的运营维护费。现由于运营方的变更,故三方确认2018年运营维护费用及支付方式如下:1、乙方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运营维护费用总计50000元整。2、丙方于2018年7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30日运营维护费用总计20万元整。3、丙方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给甲方2018年下半年运营维护费用总计25万元整;4、自乙方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无需就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再向甲方或丙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义务,甲乙丙三方亦无其他后续结算事项。5、以上为2018年出租车后置LED屏运营维护费用业务结算明细及支付方式,鉴于2018年3月15日起出租车后置LED屏信息播出系统由丙方运营,故2019年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付按照原被告原有合同条款执行。
2013年9月11日,常州市运输管理处(甲方)、上海百路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科信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经三方协商一致,就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常运沪百2008-05-001号《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项下的出租车GPS指挥调度、卫星定位、电召服务、出租车企业二级平台运行维护等业务(出租车LED屏广告经营业务除外)由丙方承接。与出租车相关的卫星定位数据由丙方负责接收维护,乙方原有系统不得再接收此类相关数据,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原有合同。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仅负责出租车LED屏广告业务,直至原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原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享有继续经营的权利。2013年新增的500辆出租车LED屏产权属丙方,日常运营维护由乙方负责。在合同期内,如常州市区新增出租车,按此方法办理。3、乙方经营出租车LED屏广告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对出租车LED屏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更新及维护,确保出租车LED屏完好率达95%以上。4、乙方自行承担更新及维护费用。甲方应通过加强考核管理,协助乙方对出租车LED广告屏进行更新及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协助乙方对认为损坏LED广告屏的赔偿。5、乙方应承担原合同项下的出租车GPS指挥调度、卫星定位、电召服务、出租车企业二级平台运行维护等费用,并按约定支付给丙方。该费用核定为50万元/年。每季度支付该费用的25%。6、乙方应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费用,不得逾期。否则,每逾期一日承担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丙方可通知甲方和乙方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7、乙方和丙方按照协议开展业务的同时,要在出租车相关的卫星定位数据开发应用等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友好合作。丙方视乙方为唯一卫星定位数据代理运营商,相关收益分配等由乙方和丙方另行商定。
庭审中,百路通信公司陈述,维护协议分硬件维护和软件维护两种,本案中科信公司提供给百路通信公司的出租车后置LED屏信息播放软件系统始终处于瘫痪状态;科信公司的软件开发没有做好,导致百路通信公司不能使用该软件,LED屏幕显示不出来或者有错误信息,出租车LED屏上的广告无法正常运营了就没有收益。
本院认为,科信公司与百路通信公司签订的《业务费用结算》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案涉费用结算的约定,百路通信公司应于2018年7月日前支付给科信公司运营维护费用20万元,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运营维护费用25万元。该约定债权债务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对于科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出租车GPS指挥调度、卫星定位、电召服务、出租车企业二级平台运行维护等业务(出租车LED屏广告经营业务除外)由科信公司承接;上海百路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出租出LED屏广告业务,新增的500辆出租车LED屏产权属于科信公司,日常运营维护由上海百路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因此,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LED屏广告业务的日常维护的责任主体是上海百路网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而非科信公司,本案中百路通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LED屏广告业务的运营情况以及该业务运营好坏需要由科信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百路通信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百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科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运营维护费450000元及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25万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
二、驳回常州科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常州百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吴光前
人民陪审员*来明
人民陪审员沈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凌琎琎
书记员周陈幸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