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爱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市长虹医院与日照爱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603民初1500号
原告:鹤壁市长虹医院,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长勋,该医院院长。
被告:日照爱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莒县开发区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鲁守源,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鹤壁市长虹医院与被告日照爱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长虹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壁市长虹医院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