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00号
原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大众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路5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胜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大众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胜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大众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大众建筑设备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大众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宁乡县历经铺乡大众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