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4月3日生,彝族,住建水县临安镇碗窑村43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6日生,哈尼族,住红河县迤**西山社区***202号。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4日生,彝族,住建水县临安镇***村6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彩云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西延长线***小区27幢9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路口好易购大厦一层、五层。
负责人:**发,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3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上诉人于2022年9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向其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2022年10月11日,上诉人在微信上明确告知其不上诉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