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弘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彩云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段与红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以下简称红河供电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以及原审第三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0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一审未查清***与**公司人员签署《工程量签证单》和手绘完工图后,剩余工程实际由谁组织施工班组进行的施工,**公司所主张代付款是因哪个期间工程施工产生的欠款。另外,根据***和**公司陈述,***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其中老勐镇的工程分包给了**,故本案的处理可能与**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为第三人参与人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0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