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区博鸿建材经营处与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8号
原告:东营区博鸿建材经营处。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南王屋木材市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2600372980。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
被告: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贸国际广场6号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NBD1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锦华南区。
被告:**,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锦华南区。
被告:***,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博鸿建材经营处与被告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博鸿建材经营处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博鸿建材经营处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博鸿建材经营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8.94元,减半收取710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