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072号
申请人:山东宏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前门村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泥曰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26号世茂国际广场6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888号4-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宏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宏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权益。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山东宏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宏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