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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283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国际广场6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领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