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世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07号
申请人:贵州盛世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环城西路河滨小区5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NP3M20。
法定代表人:罗万东,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永和镇洗马塘村旗杆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221401299。
法定代表人:瞿继群,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欧阳劲松,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申请人贵州盛世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劲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贵州瓮安县年出栏20万头生猪项目,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00万元为限;2、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122981.46元;3、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劲松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了相应保险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盛世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贵州瓮安县年出栏20万头生猪项目,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瓮安高山花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122981.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劲松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盛世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家烈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