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81执2932号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狄清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武市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灵武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51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灵武市水务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款58281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228元,以上共计5910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灵武市水务局的银行存款5910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