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21民初938号
原告:**,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罗县水务局。
负责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张远鸿,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学  福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庆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