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21民初938号
原告:**,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罗县水务局。
负责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张远鸿,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学 福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庆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