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228号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P59W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192号前城商务中心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952N4K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3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