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229号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P59W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中段6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M2W8A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3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