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2执保400号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P59W3N。住所地: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9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4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