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泽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某某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822号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P59W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风景区莲台山庄一期B9-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BXHY6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