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822号
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P59W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风景区莲台山庄一期B9-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BXHY6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