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
被告:山东运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利民街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680633431。
法定代表人:**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运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