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66号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大沟三区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雪,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三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苏统帅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欲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发清
审 判 员 陈荣富
审 判 员 李清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方平
书 记 员 赵 桑